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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服务 | 企业如何规避工伤用工风险

集团动态   来源:搜才官网   日期:2022-03-01 10:00:00

工伤保险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同时,还很好地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用工单位如何规避工伤风险,记住这几点:

按时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没有缴费的要及时补缴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新发生的费用” 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即自事故伤害发生日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遇到争议,及时举证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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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搞定繁琐事务:了解各区复杂政策;消除管理盲区;简化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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